研究 | 王立新:新印度史学如何诠释印度传统农业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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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王立新:新印度史学如何诠释印度传统农业社会?

内容提要

从1987年起,剑桥大学出版社开始出版戈登·约翰逊、C. A. 贝利和约翰·理查兹主编的《新剑桥印度史》丛书,截至目前已陆续出版23卷。与50年前E. J. 拉普森、沃尔斯利·黑格和亨利·多德韦尔等主编的《剑桥印度史》(1922—1937年,共6卷,第二卷未能出版)相比,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新剑桥印度史》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事实上,与以《剑桥印度史》为代表的正统印度史学相比,《新剑桥印度史》代表了一种崭新的印度史学,差不多完全解构了首先由詹姆斯·米尔(过去误译为詹姆斯·穆勒)在《英属印度史》(1817年) 中建构起来,然后在《剑桥印度史》中得到具体呈现的正统印度文明史观。

遗憾的是,国内史学界对《新剑桥印度史》及其代表的新印度史学尚缺少足够的了解,人们至今还多以为《新剑桥印度史》只是《剑桥印度史》的新版本。有鉴于此,本文打算通过比较以《剑桥印度史》为代表的正统印度史学和《新剑桥印度史》对印度传统农业社会的不同诠释,阐明新印度史学在这方面经历的范式转换——从农民学到断裂国家理论,希望能借此引起国内学人对当代国际史学界新印度史学的更大兴趣和进一步探讨。

一、印度传统农业社会的正统诠释:从《英属印度史》到《剑桥印度史》

在《英属印度史》中,詹姆斯·米尔援引了1810年英国下院印度事务委员会的一份报告,用以说明印度传统农业社会的“一般图景”。图源:观察者网“从地理上看,一个村庄(village)就是一片占有几百或几千英亩耕地和荒地的土地;从政治上看,它很像一个地方自治体(corporation)或自治镇(township)。它依惯例设立的吏役如下所述:帕特尔即村长,总管村庄事务,调解居民纠纷,维持治安,掌管本村的税收事务;卡尔纳姆,保管农业账簿,登记一切相关事宜;塔利厄尔和托蒂,前者的职责范围似乎广泛得多,既负责监察作奸犯科之事,又负责将游客从一个村庄护送到另一个村庄;

后者的管辖范围看来比较局限于本村,主要是看守庄稼和帮助计算收成;边界守卫员,负责保护村社边界和在发生边界争议时作证;水库水道管理员,负责分配农业用水;婆罗门,主持村庄祭祀;教师,负责教授村社的儿童在沙地上学习读写;掌管历法的婆罗门即占星师,为播种和打谷确定黄辰吉日;铁匠和木匠,制作农具,为农民(ryot)建造房屋;制陶匠;洗衣工;理发师;牧牛人,负责照看牛群;医生;舞女,负责庆典;乐师;诗人。自古以来,乡村居民就生活在这种简单的自治政府(municipal government) 形式下。

村庄的边界很少变动。虽然村庄本身有时候受到战争、饥荒或疫病的严重损害,甚至变得一片荒凉,可是同样的村名、同样的边界、同样的利益、甚至同样的家族一代一代地延续下来。居民对各个王国(kingdoms)的崩溃和分裂漠不关心。只要村庄完整无损,他们并不在乎它转到哪个政权或君主的统治之下,它的内部经济保持不变。帕特尔依旧是村长,也依旧充当着小法官和小治安官以及本村的收税人或收租人。”国内学界对上述描述大多已经耳熟能详,因为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1853年)一文中也引用了同一份报告中大致相同的内容。

马克思把这种传统印度农业社会图景称为“村社制度”。他说:“印度人民也像所有东方各国的人民一样,把他们的农业和商业所凭借的主要条件即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政府去管,另一方面,他们又散处于全国各地,因农业和手工业的家庭结合而聚居在各个很小的地点。由于这两种情况,所以从很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单位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米尔认为,建立在这种社会制度基础之上的“政治建构”是所谓亚细亚模式中的君主国。他说:“在印度人中,根据亚细亚模式(Asiatic model),政府是君主制的(monarchical),而且除了宗教及其祭司这一通常的例外,也还是绝对主义的(absolute)。

所有与单个人意志不同的统治体系的观念,看来都不曾进入他们或他们的立法者的头脑。”与米尔一样,马克思也指出:“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这样,对于19世纪的米尔和马克思来说,印度传统的农业社会都是由两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农村公社和耸立其上的专制主义农业国家——君主国(种姓制度和印度教则是这种农业社会或国家的两大基本制度)。在他们看来,尽管农业国家在印度历史上兴衰交替,村社却具有很大的稳固性。

马克思说:“从遥远的古代直到十九世纪最初十年,无论印度的政治变化多么大,可是它的社会状况却始终没有改变。”实际上,米尔和马克思对印度传统农业社会的这种诠释代表了19世纪西方对印度传统农业社会的一般想象和“标准知识”。克里斯托弗·贝克把这种“19世纪的共同观点”形象地称为“气垫船理论”(hovercraft theory)。因为根据这种理论,传统的印度农业社会结构在历史上一成不变,从未受到外部国家和城市所经历的各种事变的重大影响,就像海洋几乎不会受到洋面上行驶的气垫船的影响一样。《剑桥印度史》对印度传统农业社会的诠释就是以这种19世纪的正统理论为基础的。

当然,作为一部现代史学著作,《剑桥印度史》的作者们力图把他们的诠释建立在史料和史实的基础上。由此,《剑桥印度史》也把19世纪西方关于印度传统农业社会的正统理论转化成一种由史料和史实支撑的历史图景,从而对上述理论提供了史学支持。在这里,我们不妨首先以拉普森主编的《剑桥印度史》第一卷(1922年)第八章对早期佛教时代印度农业经济和社会的描述为例,看看《剑桥印度史》提供了怎样一幅印度古代农业社会的画卷。在集中论述印度古代农业经济社会的这一章中,作者戴维森夫人和D. 利特主要依靠佛教巴利文文献《本生经》(Jātaka)中的资料,也利用了《律藏》(Vinaya)和《经藏》(Sutta Pitaka)中的一些材料。

他们认为,这些佛教早期文献中的有关记述,“证实”了早期佛教时代的印度农业社会已经是“农民社会”:“佛教产生时的印度农村经济差不多完全以农村公社(village community) 体系为基础,而这些村社是由土地所有者即欧洲的那种‘农民有产者’(peasant proprietorship)组成的。《本生经》十分清楚地证实了这一点。《本生经》没有清晰的证据表明存在着孤立的大庄园、大领地或占有这类庄园的绝对地主。在各君主国(monarchies),国王(king)尽管专制而勤政,但有权以岁赋的形式向初级农产品课征捐税;

而且只是在这个限度内,他才可以被视作土地的终极所有人。国王可以处置所有荒废或长满森林的土地,与这种权利相关的是国王可以收回一切无遗嘱处理或‘无主’的财产———这种习俗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一种更古老的封建主义的残存。”图源:观察者网类似的,在“孔雀帝国的政治和社会组织”一章中,F. W. 托马斯利用希腊人的记述和《政事论》(Arthas'āstra)提供的资料区分了当时的三种土地——森林、牧场和耕地,其中前两种土地上分别居住着“未归化的野居部落”和“居住在帐篷中的游牧民”,而耕地上的村庄“那时就像现在一样是(印度)乡间的主要特征。

它们拥有确定的边界、村议事堂——无疑代表了古代的堡垒——和独立的内部经济”。和过去一样,村庄“土地的最终权利属于……国王;也就是说,国王有权从土地上征收赋税,而一旦欠税,他也有权更换其领地上的农民(cultivator)”。这些农民束缚在种姓制度中。“麦加斯梯尼评论说,他们的职业界定得如此清楚(被种姓法则) ,以至于他们在看到军队混战时仍能安然地从事耕作”。最后,也还是同过去一样,作为民政管理基础的依旧是“村长”(gramani,一种官职)治理下的村庄自治制度。这种制度盛行于印度的各个时期。

一言以蔽之,孔雀帝国时代的印度农业社会是按照19世纪西方人想象的那种农民社会来诠释的。

二、《新剑桥印度史》对正统印度农业社会理论的解构和重构《新剑桥印度史》丛书对上述正统印度农业社会理论的反思和修正集中在大卫·勒登的《南亚农业史》(《新剑桥印度史》第4部分第4卷,1999 年)中。与《剑桥印度史》明确地认为印度古代村社中的居民是农民不同,勒登质疑“农民”这个概念是否适用于中世纪的南亚。他认为,在印度多样化的农业社会形态中,“‘农民’(peasantry)是很难定义的。和欧洲不同,南亚拥有适合于集约栽种水稻的热带环境,干旱和半干旱平原地带,可用较少劳动投入生产出营养丰富的小米的优质土壤,广阔的热带山地和丛林,以及畜牧业占优势的大片地区——所有这些地区孕育出了不同类型的农业扩展和集约化,结果产生了多种多样的农业社会形态。

在南亚,没有与罗马帝国或天主教会相似的机构,贵族可以通过它们确立自己的地位和把农民降为从属臣民。和中国不同,南亚的农业国家主要是在畜牧文化(pastoral cultures)内部、之间和外部发展起来的,它们把畜牧和森林民族整合进各种农业社会形式,而这些农业社会形式并没有被纳入一个统一的古老帝国(和民族,即汉族)实体的等级体系。现代源于亚欧大陆西部和东部地区的农民概念(意指一个由代表着高级文化和文明的城市精英统治的粗野的乡村群体)并不适用于中世纪的南亚。”在勒登看来,“当农业社会阶层是由国家清楚规定而地位是由严格的土地权利等级决定时,‘农民’这一术语的意义才能最充分地体现出来”。

勒登甚至觉得,“任何一种南亚语言都没有一个词具有完全相同的文化含意,从而可以精确地译为‘农民’。结果,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农民’这个范畴在南亚的开始使用是现代性的产物和要素”。尽管如此,勒登并未弃用“农民”这个术语。不过,与《剑桥印度史》的用法不同(如前所述,在《剑桥印度史》中,“农民”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是指与生活在森林和草原地带的非定居的部落民不同的、居住在村庄中的农业生产者;另一方面是指与作为终极所有人的国王相对立的“耕地”的初级占有者和所有人) ,勒登在另外一种意义上使用这个术语:“‘农民’这个术语可方便地表示广泛意义上的家庭农场主(familyfarmers)。

”但他紧接着补充说,他并不是要遵循A. 恰亚诺夫的农民家庭农场理论,而是要由此“彰显亲属关系和农场家庭在农业中的作用。我们将在本章后面看到,复杂的亲属关系网络在很大程度上把中世纪的农业空间组织在世系、部族、种姓(jati)、教派和由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组成的四大礼仪等级(varna)中——其中包括农场主和国王”。与《剑桥印度史》中农民被描述为一个从属于国王的“庶民”阶级不同,勒登认为他所谓的农民或家庭农场主并没有固定的阶级地位,“在许多武装农民拓殖区域,农场家庭进入了地方统治精英的行列”。

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一点是,勒登认为“在农牧业和部落化的环境中,家庭耕作是一项集体事业(communal enterprise),其中包括对流动资源和变动的农场领地的军事控制”。换言之,在印度的特殊历史领域中,农民并不是一个与婆罗门、刹帝利或国王等非农业阶级相对立的纯粹的农业阶级,他们还可能同时是武士和统治精英。这样,《剑桥印度史》中的农民概念被彻底解构了。结果,作为正统印度农业社会理论支柱之一,与农民理论密切相关的村社假说也受到了质疑和否定。勒登认为,国家会利用它们的权力界定、封闭和调整农业生产的地域单位(territorial units),而且承认从孔雀帝国以来印度历史上的“国家”就在从事这方面的活动;

但同时认为,“现代史学家们习惯性地强加给南亚土地的地域观念来自殖民地时代”。他说:“当东印度公司为英国统治确定国家边界时,它也用规范农业地域的土地财产法和税收政策‘确定’了耕作地域(farming regions) 。到1815年,英印政府已决定把村庄作为基本的农业行政单位。在英属印度的疆界内,先驱们把村社(village community)作为核心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单位。最初,这一举动伴随着诋毁从前的统治者和消除他们的地域踪迹的喧嚣。不过,随着现代关于东方文明的观念的发展,人们积累起证据以便证明,农民村社在英国统治以前的各个时代经受住了帝国和灾难的冲击而保存了下来。

作为意识形态,村庄开始代表农业传统的遗留和农业现代性中的行政基石。”图源:观察者网这实际上是在说,农村公社并非像《剑桥印度史》的作者们所力图证明的那样是印度历史的“大传统”,它不过是现代英国殖民统治及其现代主义意识形态的产物而已。勒登下面这段话更加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现代性发明了文明传统及其中的村庄疆域(village territories)。在这种村庄疆域中,单个农民家庭利用他们自己占有的资源耕种着他们自己的土地。称为‘印度’的那个地域变成了一种传统,村庄和家庭农场变成了它的基本单位。

称为‘印度’的那个文化建构开始建立在下述观念的基础上:自古及今,一种基本的文化逻辑确实在事实上组织着其所有组成(村庄)疆域的农业。围绕着这种统一的逻辑是否可以理解为剥削或合意发生了大量争论。但在南亚所有现代民族疆域内,稳定的、传统的农村社会都被看作古老的农业文明的疆域,在殖民统治前的数千年里差不多一成不变地存在着。”在农民村社被解构后,正统印度农业社会理论中的另一个重要成分——专制主义君主国也遭到了解构。无疑,在正统印度农业社会理论中,我们熟知的印度历史上的印度教王国或帝国被解读成了整体的农业社会,印度农业社会的历史因而就是这些“国家”的历史(这种观念可恰当地称为“印度农业社会的国家观”) 。

结果正像勒登指出的那样,“我们用来撰写农业历史的大部分文献关注的都是国家”。然而,在勒登看来,现代人的“国家”概念对描述印度历史上的农业社会是很不够的。“国家仅仅说明了农业历史的部分内容”,因为在许多世纪里,“农业历史也是在农作环境内和国家制度结构外进行的。它几乎总是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同国家权威联系在一起,但本质上又植根于农业共同体的日常生活”。结果,“王朝扩展成为农业空间(agrarian space)”。在勒登看来,不是传统的“国家”概念,而是他创立的这个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更具包容性的“农业空间”概念(按照他的观点,“农业空间同时是政治的、社会的和文化的”)才能更准确地表达和代表印度历史上的农业社会。

以“中世纪的农业空间”为例,勒登认为它由三个不同的部分组成:(1)数百个小型农业疆域(agrarian territories),以永久田野耕作、多样而变动的人口和王朝核心地为特征;(2)山区和平原上数千个分散的农家拓居地(scattered settlements of farming families),位于王朝疆域外围或边境;(3)没有农作或只有临时农作的辽阔的中间地带(vast interstitial areas) ,这类地方布满干旱灌木林或茂密的热带丛林,盛行部落社会和政体。

在这种包括了三重结构的农业空间中,“农业扩张的王朝疆域”构成了中心地区。“这种土地具备最好的农业资源禀赋,它是备受珍视的领土,需要实行最严密的内部控制和保护。中世纪国王们致力于控制这类土地,保护他们的人民和繁荣,而这就需要强制和文化权力来灌输对维护农业秩序的原则和价值的高度信仰”。与这种中心地区相比,第二种和第三种区域无疑构成了农业空间的外围地区。随着中心农业疆域的扩张,这些外围地区会不断遭到侵蚀和吞并,“畜牧制、游牧制和森林中的耕作者越来越被排挤到边缘地带,而许多牧人、猎户、游牧民和部落民也进入了农业社会,变成了劳工、耕夫、工匠、饲养工、搬运夫、乳酪商、士兵、商人、武士、巫师和国王”。

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外围地区是农业空间中微不足道的部分,相反,它们发挥着重要的经济社会功能,是整个农业空间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从前的外部人的技能、资产和劳动,农业扩张就不能进行,因而对他们的整合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程。”这样的农业空间本质上不同于“国家”。按照勒登自己的定义,“国家是一个具有中心点和权威人物的制度集合”。正统印度农业社会理论中的专制国家就是这样来想象的:中央集权国家本身是农业社会的中心,国王则是最高权威。然而,在勒登的农业空间和农业疆域理论中,“农业扩张中的权力关系比我们通过将农业世界简单地区分为国家和社会所看到的要复杂。

在中世纪的政治经济中,除了国王和农民或王朝和村庄之间的互动外,还有别的因素在起作用。中世纪国家中最重要的社会力量形成了统治者和农夫之间的中间地带。在这个中间地带,地方上显赫家族的族长们结成战略联盟,进而形成王朝疆域”。特别重要的一点是,“这种中世纪的疆域不是由固定边界来定义的,而是由其中的个人交往(individual transactions) 来界定的,因而这种交往疆域(transactionalterritory)只能在界定它的交往体系存续时才能稳固地存在”。按照这种观点,“中世纪王国是由交往网络(networks of transactions)构成的,而不是由那种将在日后确定以税收和司法、行政为特征的农业疆域的官僚制度构成的”。

实际上,在勒登的《南亚农业史》中,我们所熟知的正统印度农业社会理论中的“印度教王国”或“种姓社会”的制度结构———国王、种姓、査提(jati)、婆罗门、神庙和贾吉曼尼(jajmani)等,都被诠释为这种交往网络的组成部分或形式。这样,经过重新诠释了的种姓制度构成了勒登所谓的农业空间的一个重要维度。然而,在勒登的农业空间理论中,种姓制度并不是唯一的维度,甚至也不是最根本的维度。“征服”(conquest)和“父权制家族”(patriarchy)是另外两个重要维度。关于前者,勒登说:“征服性殖民在疆域达摩之外十分独立地发挥着它的影响,不过它们共同塑造了(在后来) 扩展为农业地区的农业疆域。

”关于后者,勒登说:“种姓——査提——在瓦尔纳意识形态内界定了家族联盟及阶序的单位和习语,但是父权制家族也超越了种姓,不受达摩的制约。武士、国王将零散的和相距遥远的疆域彼此连接起来,而达摩戒律只能把这些广袤疆域的部分地方组织起来。”相较于种姓,父权制家族更重要,因为“遵守着互不兼容的阶序体系的殖民区间的相互联系无法以任何一方的阶序体系为基础……达摩不能界定这种交往疆域,但父权制家族总是可以在相互关系中代表它们自己的人民”。印度传统的农业社会就这样被描述为一个由达摩、征服和父权制家族构成的三维农业空间。

在勒登看来,进入现代早期,即从 16 世纪起,印度农业历史的“现代国家环境”才开始形成。

三、印度传统农业社会理论的嬗替:

从农民学到断裂国家理论《剑桥印度史》和《新剑桥印度史》对印度传统农业社会做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诠释。毋庸置疑,新的一手资料的出现是造成这种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南亚农业史》的显著特色之一,就是运用了大量的中世纪石刻和铭文资料。不过,对印度传统农业社会的不同诠释也是建立在不同的理论模式基础上的:农民学模式和断裂国家模式。以《剑桥印度史》为代表的印度传统农业社会理论,实际上是以农民学(peasantology) 理论模式为基础的。在“农民生活研究:共同体和社会”一文中,克利福德·格尔兹引述了A. 克罗伯在《人类学》(1948年)中所确定的农民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农民构成了具有部分文化(part[1]cultures)的部分社会(part-societies);

他们居住在农村,但同市镇相连;他们形成了一个更大分层体系的阶级成分,但在这个体系中远不是支配集团;他们缺少部落群体的孤立、政治独立和自给自足,但他们的地方单位保持着古老的认同和整合,保持着同土地、宗教以及地方风俗和民间艺术的联系。由这个理论框架产生了农民研究中密切相关的两大路径:农民共同体和农民社会,前者涉及对农民生活的特定样式和直接特性的集中调查,后者涉及对农民一般形式和广阔环境的广泛调查。这样,所谓的农民学理论意味着在由农民共同体和农民社会构成的参照框架下审视农业社会。格尔兹认为,这个参照框架下的农民学研究存在三种“相互关联的维度”,即罗伯特·雷德菲尔德的文化维度、朱利安·斯图尔德的经济维度和卡尔·魏特夫的政治维度。

由此,雷德菲尔德区分了农民的“小传统”和乡绅的“大传统”,考察了这两种文化之间的互动。斯图尔德认为,作为一种职业的农民同更大社会的关系是用经济术语来表示的,特别是他同市场和外部资本的关系,同地主、官员、商人或雇工的关系。魏特夫则强调了农民作为被统治者的政治身份,认为农民同外部世界的联系表现在他们对地主、官僚、教士或国王的政治义务上,而这种义务通常暗含于土地占有关系中。不难看出,正统的印度农业社会理论就是在这种参照框架下进行的。我们熟知的村社和王国范畴显然就是这种理论模式的两极。与关于印度农业社会的正统理论不同,新印度农业社会理论则采纳了人类学中的另一个理论模式:断裂国家(segmentary state)。

它最初是由英国人类学家艾登·索撒尔在《阿鲁尔人社会》(1956年)中提出来的,用于诠释中西部非洲的土著社会。后来,格尔兹在《尼加拉:19世纪巴厘岛的剧场国家》(1980年)中,用相似的剧场国家理论描述19世纪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的印度教文明。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的印度史学家伯顿·斯坦将这个理论模型正式引入印度史研究中。他的第一部运用这个理论模型的专著是《中世纪南印度的农民国家和社会》(1980年)。在其遗著《印度史》中,他归纳了印度历史上断裂国家的四个特征:

第一,存在许多中心,即政治领地(political domains);

第二,政治权力(political power)和主权(sovereignty)彼此分离,某些权力由很多贵族行使,但完全的国王主权只由一个神化国王(anointed king)行使;

第三,所有中心或领地都有独立的行政机构和强制手段;

第四,次要的政治中心经常通过仪式(ritual forms)承认一个唯一的仪式中心和神化国王。简言之,断裂国家是一种有着中心和外围二元地域结构、礼仪性和政治性双重权威的“国家”。显然,勒登对印度中世纪农业空间地域结构的描述借鉴了这种中心—外围模式。图源:观察者网然而,对这种理论模式来说,最根本的一点是断裂国家或格尔兹所谓的剧场国家本身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任何一种地域国家(territorialstate)。格尔兹指出:“尼加拉不是韦伯所说的标准意义上的官僚国家、封建国家或父权制国家。也就是说,它不是一个按儒教中国或罗马帝国的模式组织起来的功能分化、系统分等的行政结构。

它不是一种按照中世纪北欧或明治前日本的模式组织起来的,由领地组织、劳役地租和武士精神支撑起来的契约法律体系。而且,它也不是一种按照倭马亚王朝时期的伊斯兰或大流士时期的波斯方式组织起来的扩大的军事家庭……它事实上迥异于上述任何一种模型:一种不完全地施加于一群君侯的礼仪阶序。”格尔兹说,在这样的“国家”里,“整个王国内根本就不存在统一的政府,无论是弱的还是强的,存在的只是一个由各种通常得到承认的特定要求编织而成的网络(a knotted web of specific claims)”。

勒登的农业空间理论,特别是其中有关农业疆域的诠释,采用的无疑是这种断裂国家或剧场国家概念,而非正统的地域国家模式,尽管他在书中并未直接提及索撒尔和格尔兹的有关著作及其影响。在“达摩”一节,有关“达摩之治”(rule of dharma)、“礼仪权力”(ritual powers)、“社会阶序”(social ranking)、“种姓霸权”(caste hegemony)以及“交往网络”等的论述,实际上就是在这种理论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的。

四、结语梅特卡夫夫妇

在他们编撰的《印度简史》(2002年)前言中曾说,“今天撰写的任何一部(印度)历史都迥异于20世纪50年代晚期和60年代早期当我们还是研究生时最初‘发现’的那种印度历史”。现在,本文进一步表明,至少在关于印度传统农业社会的问题上,与《剑桥印度史》相比,《新剑桥印度史》的诠释事实上经历了“范式转换”,前者符合农民学模式,后者则以断裂国家和剧场国家模式为基础。就此而言,《新剑桥印度史》绝不只是《剑桥印度史》的新版本而已,而是代表了一种全新的印度史学。不论我们将怎样看待和评价新印度史学,全面了解和深入剖析以《新剑桥印度史》为代表的新印度史学,已成为当前国内印度史研究的一个紧迫课题。

在这方面,本文只是一种最初的尝试。作者简介:王立新,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本文选自《世界历史》2014年6月,原标题为《从农民学到断裂国家理论———的传统农业社会理论评析》本期编辑:崔洛宾 陈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