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黄迎虹:殖民时期征地老法,印度为何沿用一百多年?
研究 | 黄迎虹:殖民时期征地老法,印度为何沿用一百多年?

研究 | 黄迎虹:殖民时期征地老法,印度为何沿用一百多年?

作者 | 黄迎虹编辑 | 余佳轩审核 | 单敏敏 江怡摘要印度的征地制度经历了殖民主义立法到后殖民主义立法的变革。殖民主义的征地立法是以英殖民政府的利益和便利为驱动的,其法律精神与英国本土的征地法律完全不同,并且展现出以行政为中心、剥夺被征地者利益、极度不公平的殖民特性。这在印度的《1894年征地法》中得到集中体现。这部征地法在印度独立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并没有被废止,而是被热衷于通过征地进行大项目建设的发展主义国家和鼓励招商引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自由化国家继承和广泛实施。与此同时,这部殖民立法最初就遭到了印度社会的反对,随着后殖民国家的建立,特别是在印度经济新自由化后,这种反对愈演愈烈,直接导致征地矛盾激化。

征地矛盾和征地困难成为限制印度长远发展的最重要问题之一。在这样的新背景下,这部殖民主义法律遭遇真正的挑战,最终被新的、更强调保护民众利益、更加民主化的征地法律取代。印度的征地制度变革过程显示,殖民主义本质上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力结构,很容易被新的后殖民国家继承、强化并广泛利用,因此去殖民化注定是一个充满斗争、反复盘旋的漫长过程。关键词:殖民性 去殖民化 征地 经济新自由化 印度《1894年征地法》和《2013年征地与安置重建法》。

图源:amazon.in2013年,印度通过了一部新的征地法律,即《土地征收、重建和安置中公平赔偿与信息透明权利法》(The Right to Fair Compensation and Transparency in Land Acquisition, Rehabilitation and Resettlement Act, 2013)。这部法律取代了已存续近120年的《1894年征地法》(Land Acquisition Act of 1894),根本改变了印度的征地制度,使印度的征地进入历史新阶段。

奇妙的是,印度原有的征地法承续自其殖民地时期,该法由英国殖民者制定,服务于英国殖民者的利益。印度独立后,这样的一部法律竟然在基本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延续了下来。后殖民的新独立国家并没有对这部法律进行重大修正,反而变本加厉地利用其进行大规模征地,从而造成广泛的社会冲突,甚至被认为造成了“土地战争”[1],有观点认为这成为阻碍印度发展的最大问题。[2]为什么一部深具“殖民”特性的法律,能够在印度独立后依然被广泛适用近70年?是什么原因,让后殖民国家愿意去接受一项由殖民者建立的法律制度?又是什么原因使得这种殖民法律遭到非议,最终被新法律取代?

印度征地法的变革过程能够对我们观察后殖民国家的去殖民化过程提供什么样的启示?这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一、现有研究述评从目前的研究看,关于印度征地(land acquisition)的研究与印度去殖民(decolonialization)过程的研究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关于征地的研究很少采用去殖民的视角来观察。绝大多数对印度征地制度的研究会追溯《1894年征地法》,并指出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3]当然,也有研究回顾《1894年征地法》的整个发展过程,甚至包括这部法产生之前关于征地的法律,如《1870年征地法》(Land Acquisition Act,1870)等,[4]但是很少有研究去着力解释本文前述的问题,尤其是在去殖民的视角下系统地解释这部法律的变迁历程。

当然,这绝不意味着缺乏对这部法律的殖民特性的研究。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发现许多零散但重要的研究。罗伊(Animesh Roy)在《土地和农村研究期刊》(Journal of Land and Rural Studies)上的一篇文章是少有的试图系统解释这一法律变化过程的研究。在他看来,英国殖民政府是为了确保高效和低价征地,实现对印度矿产的掠夺和进行铁路建设等而制定了旧征地法。这一观点与绝大多数讨论这个问题的学者大体一致。[5]然后,他进而解释了后殖民地时期(特别是尼赫鲁执政时期)沿用这部法律的原因。

在他看来:殖民的统治在1947年被终结了。但是英国对印度资源的长期掠夺导致了新成立的国家在财政上捉襟见肘。因此,尽管在1950年通过了共和国的宪法,并且有机会去纠正这部殖民时期的《1894年征地法》里面的种种错误,这时国家也只能对其不动分毫,以便可以推动由尼赫鲁所提倡和推行的后殖民“发展主义”战略。[6]正如他在其后篇幅所解释的,因为这部征地法可以保证国家更加快捷高效地征地,也可以减少征地成本,后殖民政府并无意愿修改这部法律,这样才可以大规模地发展重工业,增加本地工业产品的增值,实现国家发展。

[7]在印度经济自由化改革特别是1991年之后,以混合经济和在国家指导下的工业化为根本特点的尼赫鲁主义发展道路已经被抛弃了,但是《1894年征地法》不但没有被废止,其适用范围反而更大。[8]他的解释与绝大多数这个领域的学者一样(如列维恩[Micheal Levien]等),将其归纳为国家扶助资本家,以推动经济增长。或者说,他们认为,国家在有意剥夺农村有产者的土地,使其失去生产资料,从而为资本的原始积累准备条件。[9]表现各方势力征收土地的漫画。图源:nedaindia.wordpress.com如前所述,对不同时期关于《1894年征地法》的殖民特性和原因的解释以及对新自由主义时期《1894年征地法》的亲商特性的研究并不少见。

罗伊的主要贡献在于提供了一个完整的、连续的、从1824年当地第一部有关征地的法律出台到2013年新征地法变迁过程的全面解释。这是一项罕有的研究。当然,他的解释并不让人满意,主要原因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他并没有系统地区别殖民时期的法律和殖民化的法律这两种概念。如果一部法律是在殖民时期由殖民政府制定的,它很可能是符合殖民者而非被殖民者的利益。但是仅仅指出一部法律的产生背景,甚至只是指出这部法律的后果,并不足以证明这是一部殖民立法。必须从这部法律本身的精神以及这部法律与母国的类似法律对比来证明一部法律是不是殖民立法。许多研究者(包括罗伊)并没有揭示这个问题。

第二,他没有面对殖民法则与主权法则之间存在的潜在冲突。一部殖民立法是符合殖民者利益的。如果新成立的主权国家没有去消除这部法律中的殖民要素,其背后的含义恐怕不只是新主权国家为了降低征地成本而确保征地效率的解释所能消解的——因为这个出发点本来就与殖民政府的立法动机没有区别。如果这样论证,只会得出一套殖民权力结构在后殖民时代可以自然而然地继续存在的结论,而不是相反。换言之,一种殖民法律在后殖民的主权国家里可以成功地延续下来,是一个深含内在矛盾的事实。它无疑冲击了后殖民的主权原则,并且造成了法律制度中内在的矛盾与冲突。

这一点恰恰是目前征地研究文献所没有充分论述的地方。在征地研究中,这类文献的缺陷恰恰是去殖民化(decolonization)的既有文献可以填补的。在后殖民主义的研究中,有不少文献揭示了后殖民国家对殖民时期的权力结构和法律的继承性。这种继承性,有时被称作殖民性(coloniality)。有文献表明,去殖民不该只是简单地被理解为主权政府对殖民政府的取代。在印度的语境内,这种简单的理解被圣雄甘地批评为“没有英国人的英国制度”[10]或者“虽不是老虎,但是有老虎的天性”[11]的奇异存在。事实上,后殖民政府通常都会继承殖民政府的习惯、做法和话语,[12]更重要的是,它们还会对殖民地时期形成的行政机构和法律制度不加选择地加以继承。

[13]在这种继承中,隐藏在殖民地时期的明显的“统治和压制”特性也会被后殖民政府继承下来,甚至还会变本加厉,加以强化。[14]他们有时会被用来论证后殖民政府面对选民所应具有的独立性和超然性,或者用来实行对弱势群体(在印度通常表现为对庶民群体)的压迫。[15]当然,正如巴希(Upendra Baxi)指出的,后殖民的主权国家对殖民法律和政治制度并非完全继承的,而是既有继承又有修正的。[16]那么问题的关键是在哪些方面继承,在哪些方面抛弃或修正?如果是继承的法律,又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发生改变的?

其背后的动力机制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尤其是聚焦某个单项法律制度的变迁过程,可以给我们提供完整的关于去殖民过程的解释。在此意义上说,印度征地法的演变过程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一方面,征地是一种国家主权的体现,它充分展示了特定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与关于殖民与后殖民的讨论契合;另一方面,印度的征地法是一部具有核心法典的法律,其整个立法过程也完整地体现了殖民化、再殖民化和去殖民化的演变历程,可以为我们审视去殖民化提供一个聚焦的视角。本文正是在这样的理论关怀下展开论述的,试图联结印度征地研究和后殖民研究两类问题,讨论印度征地制度变迁背后的政治斗争及其逻辑。

二、以掠夺为出发点的殖民法律:

旧征地法1.0(1820—1947)英国殖民时期印度的征地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824年孟加拉管治法》(Bengal Regulation Act, 1824)。这部法律规范了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当时孟加拉境内的威廉堡进行征地的权力。其后,相似的法律也逐渐扩展到孟加拉、孟买和马德拉斯等英殖民直辖区域。这些法律都是独立的、区域性的法律,具体的规范也有所不同。直到1857年,英国殖民者才通过了《1857年为公共利益征收土地法》(Acquisition of Land for Public Purposes Act, 1857),首次在英国殖民直辖范围统一了征地法律。

[17]其后,这部法律再经历两次细微的修改后,被《1870年征地法》取代,24年后又更新并确定为《1894年征地法》并在英国殖民时期经过七次修改。印度独立后,该法不仅没有被废止,反而适用范围由原英国直辖区域扩展到全印度,成为全印最主要的征地法律。这部法律总共经历了14次修改,其有效期横跨了三个世纪,直至2013年底被废止,规范了印度征地达119年之久。在漫长的殖民地时期(1757—1947),印度的征地法经历了缓慢的孕育、生长和成型的演化,最终随着《1894年征地法》的出台而基本定型。

综合而言,这部法具有明显的殖民性。换言之,这部法律深刻地体现了殖民政府的利益,为此不惜牺牲被殖民者(主要是土地所有人、持有人或其他依赖土地为生的人群)的利益。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方面。

第一,对征地的公共用途(public purpose)没有任何界定。在1984年进行重大修改之前,这部法律的各个版本一直都没有关于公共用途的任何界定。这就允许政府可以随意解释公共利益,并据此征收土地,实质上无限扩大了政府的征地权力。

第二,允许政府为公司征地。虽然政府为公司征地的实践早已有之,但是在征地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可以为公司征地始于《1870年征地法》。该法第七部分专门有一章详细规范为公司征地的细节。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规定。因为这使得为企业征地合法化了——尽管政府会尽力解释为企业征地符合公共利益。为此,历史上,有几次(包括印度独立后)法院否决了为企业征地的情况,英国殖民者不得不重新修改法律,使已发生的征地合法化。[18]

第三,赔偿不足。英国殖民者在确定赔偿时,以市场价格作为赔偿的标准。但是由于确定征地赔偿的时间点不同,土地市场价也大大不同。再者,如何确定市场价以及由谁来确定市场价也有很大的讲究。因为已登记的交易很可能远远低于实际价格,更何况在宣布征地后,土地价格会发生变化。因此,如何确定市场价格就是一个很大的争议问题。纵观这部征地法的整个发展过程,如何解决赔偿争议(包括如何确定赔偿价格和确定获得赔偿的利益相关人等)是这部法律历次修改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英国殖民者最初也采取英国式的比较宽松、公平和民主的规定,例如依照《1857年征地法》的规定以政府获得土地的时间来确定市场价格并任命两名仲裁员(arbitrators),或者依照《1870年征地法》的规定由法院任命价格评估员(assessors)来评估市场价。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逐渐修改了这些规定,不仅废除了中立机构评估土地价格的规定,甚至不断修改确定土地赔偿价格时间的标准,由《1870年征地法》规定的政府发布征地裁决(award)的时间改为《1894年征地法》规定的政府发布征地声明(declaration)的时间,以此前推土地赔偿时间,降低征地赔偿总额。

其后政府在对《1894年征地法》的后续修改中,又修正为政府向土地利益相关人通知(preliminary notification)的时间。这虽有所改善,但仍与土地真正被征收的时间差距达到两年以上,土地价格发生很大变化,从而触发争议。[19]此外,由谁来确定土地价格也会影响实际发生的赔偿。由一个中立的机构来确定土地价格,本来是一个更民主、更客观的做法。但是正如克里希南(Eesvan Krishnan)所说,“在殖民官员的眼里,(《1847年征地法》的这个规定)放任了毫无检点的仲裁者‘掠夺公共财政’”,这成为殖民政府在1870年修订征地法的动机,即“减少几十万英镑的开支”。

[20]但是,由法院任命评估员的设置,仍然无法让殖民者满意,最终确定的制度是由地方长官(也称收税官[collectors]),也就是负责征地的官员来确定土地价格。这样就大大扩大了征地方的权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征地官经常以市场登记价格来确定土地价值,这实际上造成了赔偿不足的问题。虽然殖民政府将土地赔偿的标准由市场价提升到1.15倍的市场价,[21]也仍然无法足额赔偿被征地者的损失。漫画直观表现征地赔偿不足对被征地者的影响。图源:advocategandhi.com

第四,没有任何安置和再安置措施。这部法律的各个版本都对安置与重建(rehabilitation and resettlement)没有任何规定。这对于处于前现代、土地市场还没发展起来的印度来说非常不合时宜。因为对于农业国家的农民来说,失去土地,同时也意味着失去生活来源,而如果同时失去了房子,就很可能无处安身。在这种前现代的国家中,农民以及生活在土地上的佃农等,就算取得了一定的赔偿,也很难或者无法购买相应数量的土地来维持其生产生活。[22]这一点与工业化国家的情况完全不同,为此,缺乏安置与重建措施,很显然就把农民、牧民、部落民等群体从土地上连根拔起,让他们成为失地群体(displaced population),大大恶化了其生产生活状态。[23]

第五,也是最关键的一点,这些法律根本上是要确立一个以行政权(也就是征地方)为中心的征地制度。从英美法的角度看,所谓的平衡和公正的原则在这些法律中完全消失了。具体而言,征地方(政府以及代表政府进行征地的地方长官)全面掌控了征地的各个环节。征地的决定是由政府,甚至是地方长官做出的,无须通过议会讨论。征地的通知、宣布和裁定、听取和裁决申诉、取得和强制取得土地,都是由地方长官做出的。地方长官最终甚至获得评估、分配、裁决土地赔偿的权力。在整个征地过程中看不到议会的影子,法院的干预也非常有限——根据这些征地法律,法院只能按照这部法律规定的原则对土地赔偿的争议做出裁决,而无权在这部法律规定的内容之外过问征地决定本身(即推翻征地决定)。

[24] 更甚,自《1870年征地法》开始,这些法律还增加了紧急条款,如《1870年征地法》的第17条授权地方长官在通知征地后的15天内可以获得土地。[25]根据这一条款,即便是来自法院诉讼的纠葛,地方长官也可以摆脱并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征地。以“行政权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典型地体现了这些法律的“殖民性”。事实上,英国在印度的殖民体制中各级立法会(assembly or council)的成分比较复杂,其中也有一定数量的印度本土议员,特别是1920年之后,以英印中央立法会(The Central Legislative Assembly of India)为例, 145名议员中,就有101名议员是本土间接选举产生。

[26]以“行政权为中心”的征地制度把全部权力放在了行政权这一殖民者可以全面控制的领域,从而成功地回避了立法会及其中本土议员的监督。一部法律的殖民性不仅会从这部法律体现的殖民利益展现,还可通过这部法律与同时期殖民者母国法律的区别来进一步彰显。在英国,征地被称为“强制购买”(compulsory purchase),虽然称呼不同,但是本质上也是一种征地权(一般英文称Eminent Domain)。英国的征地立法在三个基本点上与英属印度的征地立法根本区别开来。

第一,英国的征地权遵从议会至上原则。在1875年之前,英国的征地采取的是立法决定的原则。也就是说,所有的征地都必须由政府向议会提交一个单独的征地法案,在议会两院中三读方可通过,从而形成单独的法律(statute),确定征地各项事宜。在1875年之后,政府大规模扩大征地,从而简化了程序,虽然并非所有征地都需立法通过,但都需要经过议会同意。即使在20世纪后半叶,所有征地(包括地方的)也仍需中央部长审批,因为“部长审批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议会对征地权的监督和控制”。[27]无论如何,按照英国立法的精神,主权在于议会,而征地权的来源在于主权,自然议会同意是不可逾越的一个关键环节。[28]

第二,关于赔偿的确定,英国采用的是中立机构裁决制度。根据英国1845年的《土地项目合并法》(Land Clauses Consolidation Act, 1845)第23条,关于征地赔偿金额在501磅以下的,由两名法官来判决;超出501磅的,则由仲裁者或陪审团来裁决。这个制度一直维持到1950年为止,其后由独立的土地裁判所(Land Tribunal)裁决土地赔偿的争议问题。[29]

第三,英国存在严格的对征地权的司法审查。虽然由于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法院一般无法推翻前述的为某个项目进行征地的独立法律(这些法律通常被称为私人法),但是它可以审查这部法律是否在其范围内得到了执行。[30]进入20世纪后,英国更多采用公共法律进行征地,也就是按照一般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征地,不再为某个项目单独立法。这时候,司法审查就更加明显,范围也更加广泛,对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也更加严格了,法院甚至有推翻征地决定的权力。[31]无论如何,这部征地法具有显著的“殖民”法律的特征。

从征地权实际的使用上来说,很大程度上这部法律是为了让英国殖民者可以在铁路建设、矿产开发、咖啡与茶叶种植和森林开发等领域方便、快捷和低价地,甚至无偿地获得土地(特别是在获得森林土地方面),而不惜牺牲依赖于土地生存的人群的利益。[32]英国殖民者在印度修建的铁路。图源:csis.org如果说这部殖民法律没有在殖民时期遭到任何抵抗,那也是偏颇的。在1919年至1920年之间,在孟买直辖区的浦那就曾经爆发反对为塔塔公司征收土地建造水电站的抗议活动。其后,在1927年一位印度本土出生的印度下院议员克尔卡尔(Narshinh Chintaman Kelkar)曾经在英印议会提交一部法案,试图修改这部征地法。

其主要内容即针对本文前述的种种弊端,比如要求明确为公司征地的情况、必须由立法机构做出征地决定、由法院来裁决征地争议、由中立的私立机构来确定征地赔偿数额以及在造成30人以上失地的情况下对失地者进行安置。[33]克尔卡尔的努力最终功败垂成。但是他提出的法案修改建议直击时弊,恰恰可以证明这部法律深含的“殖民性”。

三、没有殖民者的殖民法律:

旧征地法2.0(1947—2013)1947年,印度获得独立,1949年新宪法通过并于1950年生效。不过,绝大多数殖民时期的法律还是被继承了下来,包括这部征地法。从征地制度及其实践的角度看,这部法律在后殖民时期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具体分论如下。(一)国家主义发展时期:1947—1984年建国之初,印度对这部征地法首先是对一些殖民时期的措辞进行及时修改。例如,这部法律在殖民地时期原文规定此法适用于“英印地区”,建国后将其先后修改为“除了B类区域以外的印度全境”(1950)以及“印度全境,但不包括在1956年11月1日之前被称作B类区域的地区”(1956)。

[34]这意味着原来属于王公管辖的区域依旧不适用这部中央法律,而适用自己的法律。之后,印度又在1962年和1967年分别修订该法,其主要内容是对公司征地和听取反对意见等部分进行细小修订,这部法律就基本不变地被维持了下来。要说这部法律与后殖民时期主权国家的建国原则毫无冲突,那是不公正的。事实上,印度宪法规定了财产权是一种基本权利,任何政府非经立法和赔偿不得剥夺此种权利,这对财产的保护更加严格,对征地权提出了更高要求。[35]再者,由于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对英印直辖区域与王公管辖地区进行区分,造成了多部征地法共存的情况。

在后殖民时期,独立的主权国家面临着要统一征地立法的重要责任。虽然根据印度宪法,土地属于各邦的事务,但是征收土地属于联邦和各邦共享的事务,所以联邦政府认为还是有必要统一和简化征地立法。最后,现实中的征地出现了诸多问题,导致了各种不便,包括矛盾冲突增加、赔偿不足、征地进程缓慢等问题,联邦政府也尝试去解决这些问题。

1958年、1967年和1971年,印度联邦政府分别组织了有关机构和专家小组对《1894年征地法》进行评估,先后出台了《法律委员会对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报告》(Report on the Law of Acquisition and Requisition of Land)、《专家小组对征地的报告》(Report of the Group of Experts on Land Acquisition)、《征地评估委员会对1894年征地法的报告》(Report of the Land Acquisition Review Committee on Land Acquisition Act, 1894),对统一和修订征地法提出了修改建议。

纵观这三部报告,核心关切无外乎三点。

第一,是否应该统一全国征地法,甚至对土地征收(land acquisition)和不动产征用(requisition of property right)进行统一立法。

第二,要解决征地延期的问题,既包括征地赔偿支付时间延缓,也包括政府获得土地时间滞后的问题。

第三,解决征地程序中的诸多问题,包括公共目的定义不明、缺乏为企业征地的具体规定、赔偿标准过低,没有中立的赔偿确定机制以及缺乏安置措施等问题。这三部报告都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可惜的是最终没有任何进展,直到1984年,印度联邦才通过《1984年征地(修改)法》(Land Acquisition [Amendment] Act, 1984),对这部法律进行较大调整。从去殖民的角度看,不仅仅后殖民政府对深具殖民特性的征地法进行修改的政治意愿不强,而且由政府组织的专家和委员会的报告对其殖民性的认知和进行全面修改的意愿也都很有限。

从前述可知,政府关注的重心更多在于是否应该统一全国立法以及如何提升征地效率。虽然部分报告承认,这部法律“被当作行政机构压制社会的工具,并且社会中最弱势、最贫困的那部分人遭受的压迫最多”[36],但是他们并没有试图要去修正这种以行政为中心的殖民征地制度,确立更民主、更公正的赔偿制度。这表现在他们并没有试图引入中立的裁决机构来裁决征地赔偿争议,他们也没有提出对征地目的进行全面审查的建议来防止政府滥用这一权力。还有,在这三份报告中,只有1967年的专家组报告提出了安置问题,其他报告对此置若罔闻。

在这个意义上,前面所述的这部法律的“殖民性”问题,这些报告几乎都没有试图动摇并加以修正。后殖民政府对殖民法律的继承可以从国家发展需要的角度得到解释。在建国后,印度确立混合经济(国家计划加市场经济)的形态,采取了尼赫鲁式的以重工业为主、强调进口替代的战略。这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国家资本主义发展模式。[37]在这种模式下,国家对土地的需求大大增加,特别是在建设大坝,建立工业园,发展钢铁、矿产等重工业方面。在独立后的最初时期,这些发展项目被视为国家发展必需,其项目也大多由国家直属的企业推动,因此要求民众为国家牺牲,获得了相当的合理性。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大规模征地导致了大量的失地人口(据估计有两千万以上的人口在建国最初的40年内失去土地)。[38]这些失地人口大多是社会弱势群体,比如贱民和部落民就占逾60%,征地也经常赔偿不足或延迟赔偿,安置率很低(大概只有三分之一),因此造成了大量致贫的情况。[39]后殖民国家继承了殖民法律,也就继承了一种殖民的权力结构,它继续造成对社会,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侵害,也激发了更大反抗。有研究表明,在1970年后,印度各地开始出现抗议活动,其最初是针对建设大坝运动,继而向矿业等领域拓展。

在喀拉拉邦、比哈尔邦、现北阿坎德邦(Uttarakhand)和古吉拉特邦都出现了抗争运动。其中部分抗争非常激烈,直接导致了世界银行中途撤走对原比哈尔邦(现属恰尔肯德邦[Jharkhand])苏巴纳雷卡(Subarnarekha)水坝和古吉拉特邦的萨尔达尔•萨罗瓦尔(Sardar Sarovar)水坝的贷款资助。[40]最终导致世界银行贷款被取消的萨尔达尔•萨罗瓦尔水坝抗议活动。图源:mott.org在后殖民时期,殖民法律虽然得到了继承,但是其合法性却遭到更大争议。这表现在对政府征地的法律诉讼上。

从印度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两级法院对征地争议的判决来看,建国后的印度征地争议案件呈现指数式增长的态势。在殖民地时期,这类判决维持在每年10件左右的范围,建国后持续上升,20世纪70年代末达到了每年100件左右, 21世纪初又达到了上千件的水平(见图1[41])。图1印度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历年关于征地判决的数量。资料来源:https://www.manupatrafast.in/pers/Personalized.aspx这些判决数量的变化既体现了国家征地规模的扩大,也体现了对国家征地争议的增加。

很显然,这部落后的、体现原殖民者利益的法律在被主权国家继承后,虽然有利于后者大规模征地,推动其发展项目,但是也遭到社会更大的非议与抵制,从而使印度进入所谓的“土地战争”的时代。(二)新自由化发展时期:1984—2013年自20世纪80年代始,印度开始了经济自由化改革,经济增长加快,国家也开始启动新一轮的征地热潮。在这个背景下,印度政府在1984年对《1894年征地法》进行建国后最大规模修改。其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把征地法的适用范围拓展到除克什米尔地区外的印度全境。在这之前,原属于王公管辖的地区(印度建国后曾被称为B类区域)并不适用该法,而采用与其大同小异的、各自的征地法。

[42]其次,这部法律第一次在第三部分明确定义了“公共目的”并列举了适用“公共目的”征地的七种情况。[43]再次,这部法律把对土地的额外补偿价由原来的市场价的15%提升到了30%,也就是说,土地的赔偿可以达到其市场价格130%的幅度。[44]最后,这部征地法限定政府必须在宣布征地后的两年内发布征地裁定,否则将取消征地程序,以加速政府的征地进程。[45]某种程度上看,1984年对这部法律的修改有进步的成分,例如这次修改首次对公共目的进行界定和列举,也对适用于为私人公司征地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是很大的进步。

[46]另外,这次修改提升了土地赔偿标准,也把该法律的适用范围推广到几乎印度全境,统一了印度的主要征地法。但另一方面,这部法律也加强了国家征地权,比如要求限定时间内完成征地(最长三年),并通过重新修订对“公司”一词的定义,把私人企业也包括进来,这样也就进一步把国家为私人企业征地的行为合法化,引发了巨大争议。[47]联系前述20世纪六七十年代印度政府发布的三次征地审查报告,这些修正是对其中最核心关切的一次明确回应。可惜的是,这部法律并不能纠正其内在的一些重大缺陷,比如对公共目的和为公司征地情况在实践中的界定不够严格,土地赔偿增加的30%的市场价依然不足,缺乏安置和再就业的措施,没有任何征地协商机制和有效的、专业的争议解决机制,等等。

在新的经济自由化时代里,事实上,国家大开其门,开始大规模为私人企业征地,尤其是征收大量农业土地为发展工业服务,这造成广泛争议,触发了大规模的社会抗争运动。[48]从新闻搜索引擎获得的印度历年关于征地冲突的案例数看,在2001年至2017年间,共有216个征地冲突得到报道。其中第一个被广泛报道的案例出现在2006年,其后逐渐增加,在2011年达到了第一波高峰(达到26件),再往后就维持在较高的水平(见图2)。图2 2000—2017年已报道的印度征地冲突事件。资料来源:笔者根据新闻搜索引擎(news.google.co.in)搜索所得信息制图从这些案例冲突实际爆发的时间看,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出现了征地冲突。

但是,征地冲突集中爆发的时间是在2005年与2006年之间,也恰恰是从这个时间点开始,征地冲突才进入大众的视野。其后,征地冲突案例数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较高水平。对于图2的进一步的解读,可以与印度的经济自由化改革进程联系起来。自1991年印度正式开启经济自由化改革后,政府取消了对私营企业和外资的种种限制,开放经济,降低关税,鼓励出口,对公营企业进行了私有化改革。所有这些措施一方面有效地刺激了经济增长,使印度成为仅次于中国的发展最快的大型经济体。另一方面,它也彻底扭转了以公立部门为主的投资模式,转向鼓励外资和私立部门的投资。

这些都提升了对土地的需求。在此背景下,印度各级政府广泛介入,通过政府征地获得土地,既满足政府各种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求,也满足私立和外资企业的投资要求。特别是在2005年,印度联邦政府通过了《经济特区法》(Special Economic Zone Act of 2005),更是大大地加速了这一征地进程。征地矛盾的集中爆发也恰恰发生在这部法律通过之后。于是,在2006年和2007年之间,许多著名的(有时也是臭名昭著的)征地案例在印度集中爆发。首当其冲的是西孟加拉邦。2006年,在该邦的南迪格兰(Nandigram)地区,因为政府计划为印尼的三林集团(Salim)公司征地以建立一个以天然气为主要产业的经济特区,多次爆发了警民冲突,其中14名本地居民被害。

[49]其后很快在这个邦的辛古尔(Singur)地区,也爆发了闻名世界的征地冲突。政府试图为塔塔公司的10万元汽车项目征地997亩,遭到了来自这个地区部分农民的反对。农民的反对获得了该邦反对党草根国大党、著名社会活动家帕特卡尔(Medha Patkar),以及全国各地媒体和左派知识分子的支持。政府、农民、反对党、社会活动家、媒体和左派知识分子都积极介入这一抗争运动。[50]最终,塔塔公司很快就于2008年主动放弃这个项目的运作,把投资改到古吉拉特邦。这一冲突深刻改变了西孟加拉邦的政治生态,此后不久,以支持农民抗争运动起家的草根国大党最终终结印共(马)在该邦长达34年的统治,成为该邦执政党。

印共(马)也从此在该邦一蹶不振,不仅在该邦,甚至在全印也开始被边缘化。自此,征地成为印度社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在此期间,还出现诸如奥里萨邦的韩国浦项公司(POSCO)项目、北方邦的亚穆纳(Yamuna)高速路及其周边城镇项目、马哈拉施特拉邦信实(Reliance)公司的玛哈经济特区(Maha Special Economic Zone)项目等著名的征地冲突。也是从这一年开始,征地困难被认为是影响印度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为此,印度最主要的工商业联合组织——印度工商联合会(ASSOCHAM)于2009年发布一个报告,声称至少有价值1000亿美元的投资项目因征地困难而无法落实,要求政府加快征地改革力度。

[51]这样,种种要素汇合在一起,对《1894年征地法》构成了根本性的挑战,印度政府不得不开始新一轮立法,修订征地法。

四、新征地法:

一部人民的法律?(2013年至今)自1998年开始,印度政府就开始酝酿新一轮对征地法律的修改。但是直到2007年,才分别在议会人民院提交《重建和安置法案》(The Rehabilitation and Resettlement Bill, 2007)和《征地法(修改)法案》(Land Acquisition [Amendment] Bill, 2007)。印度议会人民院于2009年通过这两部法律。但是因为2009年印度要举行全国大选,议会两院都被解散,这两部法律无法及时提交联邦院审议,最终没有完成立法程序,因为根据印度宪法,除了金钱法案(money bills)外,一般法律都需经两院审议通过。

2011年,国大党政府将这两部法案合并成为一部新的《土地征收、重建和安置中公平赔偿与信息透明权利法案》(The Right to Fair Compensation and Transparency in Land Acquisition, Rehabilitation and Resettlement Bill)提交印度议会两院讨论。

经过一系列艰辛的讨论,包括提交部长会议和议会委员会讨论、召集议会内各党派辩论、广泛向社会征集意见、征询印度各邦政府意见等,以及多次修改,印度议会两院最终在2013年8月通过了这部新的征地法律,确定其名为《2013年土地征收、重建和安置中公平赔偿与信息透明权利法》(The Right to Fair Compensation and Transparency in Land Acquisition, Rehabilitation and Resettlement Act, 2013)(以下简称《2013年征地与安置重建法》),同时废止《1894年征地法》。

[52]表现《2013年征地与安置重建法》去殖民性和进步性的漫画。图源:advocategandhi.com至此,这部维持了119年之久的殖民法律最终成为过去,印度的征地制度也才彻底摆脱殖民特性,真正成为一部后殖民的法律。从这部法律的规定来看,其去殖民特性表现在:

第一,这部法律取消了原征地法律剥夺失地民众权利的有关条款。从土地的赔偿来说,这部新法律规定,对农村土地采取市场价四倍的赔偿,对城市土地进行市场价两倍的赔偿,这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赔偿不足的问题。而且,这部法律把原来适用于中央政府征地的“国家对受项目影响家庭的安置与重建政策”(The National Policy on Resettlement and Rehabilitation for Project-Affected Families 2003)进行改善并糅合进来,对安置和再就业问题进行了详尽规定,彻底解决旧法对这个问题的完全忽略。

这个新法还确立了受项目影响家庭(project-affected family)的概念,这意味着之前被排斥出赔偿和安置之外的、生活在被征收土地上的群体,如佃农、长工、租户、部落民、渔民、猎户、享受政府派发土地的农户等,都可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安置。这一点也切合印度复杂的农业社会状况,而与英殖民时期对这种状况的完全忽略根本不同。

第二,这部法律通过一些新的举措来规范和限定征地权,防止征地权被滥用。首先,新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更加清晰,并且严格规定为公私合营和私人公司征地必须符合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且必须分别获得70%和80%被征地者的预先同意(prior consent)。[53] 这样就给国家为企业征地施加了严格限制。其次,为了确保征地服从公共利益目的,并保证征地计划的恰当性,新法还推出了社会风险评估(social impact assessment)制度。也就是说,在政府决定征地前,必须就征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征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存在别的选项(如是否有足够政府土地以供使用或者可否直接协商购买等),征地带来的利益是否超过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必须征收的土地选址和范围是否恰当,等等。

政府完成这个评估后,将其报告转交社会风险评估专家小组来加以审查。这个专家小组的成员包括两名非官方的社会科学家、两位基层组织代表、两位安置领域专家和一位征地发展项目的技术专家。专家小组负责审核评估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其意见。这部法律赋予专家小组否决征地的权力,即当专家小组认为征地不符合公共目的,或者征地的社会成本超过征地收益,可以建议取消征地。政府可以根据这个建议取消征地计划,否则必须发布书面报告以回应专家小组的质疑,并向社会公布,以获得足够支持。

第三,这部法律采用了更为民主化和分权化的征地程序。如前所述,这部法律增加了预征地审查环节(见表1),由独立专家小组审核征地社会风险评估,也规定了中央政府对环境问题的审查。在为公私合营和私人企业征地的情况中,设定了必须获得失地者一定程度的预先同意的要求。在征地预通知后,这部法律还增加公共听证的环节,也要求征地必须征询地方自治组织——潘查亚特的同意。在执行征地安置和重建上,这部法律还设立独立的安置与重建官负责起草、拟订和实施安置与重建计划,并且设立相应的安置与重建长官或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安置与重建事宜。

最后,在征地赔偿争议问题上,这部法律还设立了类似于英国土地裁判所的征地与安置重建局(The Land Acquisition, Rehabilitation and Resettlement Authority)来解决征地赔偿争议。这些设置都摆脱了殖民时期征地行政单中心主义的根本特点,使得征地权的使用、施行、监督和争议解决由不同的机构负责,并尽可能包括所有利益相关者,因而是一部更加民主和“以权利为基础”(right-based)的法律。[54]表1 印度1894年征地法与2013年征地与安置重建法的征地程序对比

第四,这部法律摆脱了过去殖民政府完全忽略印度社会特点的做法,尤其是对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问题的忽略,对之进行了系统矫正。如前所述,事实上,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是征地中最脆弱也是被征地最多的群体。对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保护也是印度宪法的一个特征,在建国后的多数立法中都有体现。但是殖民时期的《1894年征地法》对此完全忽略。新法则增加了特别的条款(第41条)来保护这部分群体,主要包括:一般不得在这些地区或对这些群体征地;如果对其征地,必须获得村级潘查亚特的同意——哪怕是紧急征地也不能例外;对于这些地区,除了提供赔偿、安置和重建,还要提供发展计划(development plan),以保证他们获得相应的可替代土地的权利,以及获得燃料、饲料和木材的权利,等等。

这些新措施更加明显地体现了这部法律的去殖民特点。

第五,这部法律还鼓励政府通过除了征地之外的、基于自愿协商或交易的其他方式获得土地。印度建国后,各地也摸索出多种可以替代征地的大型土地开发办法,比如在马哈拉施特拉邦和古吉拉特邦就存在类似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区段征收做法,将整个街区整段征收、改造后按照一定比例退还给土地所有人。印度各地也有各种企业自行购地,或者本地居民自行组织合作社或公司自行开发的经验。[55]与旧征地法对这些新举措完全忽视不同,新征地法很好地吸纳了这些经验,鼓励和规范其他非征地的替代方法,并将其中一部分纳入征地进程中。比如,新法规定,在城市征地中,原土地所有人可以要求获得被征收土地的五分之一的新开发土地(但相应价值将从赔偿总额中扣除)。

[56]另外,征地也可以采用土地入股的方式,即土地使用方可以提供股份给被征地者以替代部分赔偿(但其额度最高不超过总赔偿额度的25%)。[57]另外,新法第104条还规定,政府在进行征地前,必须尽量尝试通过租用土地的方式来获得土地。[58]这些都表明,后殖民政府不再迷信政府权力,依赖政府的强制力去为发展开辟道路,而是寻求各种方法因地制宜、以非强制的方式来实现发展。这也是对殖民制度的一种纠正。为此,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印度的征地制度终于彻底摆脱了殖民法律的限制,完整地进入后殖民时代。这是一个划时代的进步。

这个进步是在印度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也就是经济自由化阶段)后实现的。在这个时期,一方面,由于招商引资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过度和广泛地使用征地权来获得土地,这使得征地的矛盾激发,旧的征地制度框架越发难以让人忍受。另一方面,经济自由化也带来了社会和观念的自由化。民众对自身的权利(比如财产权)有更强烈的自觉,市民社会组织也有很大的发展,[59]因此对国家低价征收土地的行为更加不满,要求国家根本改变《旧征地法》,实现更加有节制的、公平的、协调各方利益的征地。当然,由于征地所产生的社会抗争以及这些抗争所导致的征地迟缓或征地失败,继而使得许多项目难以开展的现状,也迫使印度工商界呼吁政府痛下决心、加快改革,以根本解决征地冲突,这些呼吁也对政府造成了很大压力。

在这种多重压力叠加的情况下,2004—2014年连续十年执政的国大党政府才能尽其所能,平衡各方关切,最终通过一部新征地法。但是,关于征地制度的斗争仍然没有结束。2014年上台的印度人民党政府并不赞同这部法律的许多举措,认为其对征地的限制太多,程序过度复杂,所以又通过总统令(ordinance)加以修正,在这个总统令达到法定时效失效后,又试图修改法律。由于受到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反对党的反对,印度人民党政府最终无法修改这部法律,转而要求各邦根据宪法酌情制定各自的征地法。印度许多邦很大程度上修改了这部中央法律的许多重要条款,主要是压缩征地时间,减少征地程序环节,豁免部分项目的社会风险评估和预同意等。

[60]这些修正被认为淡化了对征地权的限制,简化了征地程序和缩短征地时间,事实上淡化了这部法律中对被征地群体的保护措施,因此也激发了社会上反对此次修改的声音。为此,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征地改革的“反复盘旋”(twist and turn)。[61]但是整体而言,这部新的征地法的基本结构保持不变,它不失为一部划时代的、真正意义上的后殖民的征地法律。[62]莫迪政府于2015年为《2013年征地与安置重建法》颁布的配套细则。图源:economictimes.indiatimes.com

五、结论从前面的论述,

我们看到了印度征地制度的历史变迁。一部在殖民地时期出台的殖民法律,在印度独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没有被废止,而是被继承并且广泛适用。这部殖民法律经历了印度的国家主义混合经济时期,也在印度经济自由化改革后的最初20多年里得到了广泛适用。其背后的根本原因在于后殖民的发展中国家很大程度上继承并利用了殖民法律的权力结构,这种权力结构整体上有利于国家行使权力,使国家权力优先于公民权利,使其能高效而低价地获得土地。这一点,无论是对于发展主义国家和新自由化的国家来说,都有很强吸引力。这是印度《1894年征地法》得以延续的根本原因。

要说社会——尤其是那些深受落后征地制度伤害的群体——没有反抗,也是不公正的。从殖民地时期开始,印度社会就在反抗来自殖民国家的侵害。这种反抗在后殖民时期也同样存在。后殖民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也在讨论着如何修改殖民法律。但是,在民族主义的话语背景下,在国家发展主义的发展时期,社会并没有真正发育起来,也无法动员有效的组织来反对后殖民时期的殖民法律。只有在经济自由化改革后,印度的社会才真正发育起来。随着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逐渐放松控制,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随着经济自由化改革后印度政党政治的逐渐去中心化,征地的弊病才广泛地暴露出来,特别是在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的后半部分。

这时候,殖民法律的压榨性、侵夺性和独断性越发难以容忍,也越发与鼓吹自由市场、民主平等的自由化的价值观无法兼容。在这样的背景下,一部新的征地与安置重建法律才首次出台,结束了在这个领域的殖民历史。由本文的文献回顾部分可见,印度的政治制度变迁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去殖民化的一个典型案例。恰如圣雄甘地所言(也是他所要避免的),“一种没有英国人的英国制度”在后殖民时期事实上确实出现了,并且延续了66年之久。[63]“去殖民”从国家政权的更替来说,很显然在1947年印度独立时就实现了,但是殖民权力结构的终结,并没有马上结束,而是被继承下来,甚至在某些区域被放大和加强了。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很大一部分印度法律,仍然承自殖民地时期,仍然在统治着印度社会的方方面面。征地法只是这种后殖民时期的“殖民性”的一个案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个案例是完美的,因为它提供了一个从殖民化到去殖民化的完整叙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案例却是独特的,因为并非所有的承续自殖民地时期的法律都能经历这样完整的去殖民过程,比如印度的《1860年刑法典》(Penal Code,1860)和《1923年官方保密法》(Official Secrets Act,1923)等,仍然维持原有的基本框架不变,并因其殖民特性而遭到强烈非议。

[64]总而言之,对印度征地法去殖民过程的讨论可以给我们以这样的警示:去殖民化并不会自然而然地随着主权国家的建立而全面实现,恰恰相反,它是个缓慢而艰难的过程,需要后殖民时期的国家、社会与个体持续不断的努力才能最终达至。

滑动查看注释:[1] Samantha Agarwal & Michael Levien, “Dalits and Dispossession: A Comparison”,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 vol. 50, no.5, 2020, pp. 696-722.[2] Sanjoy Chakravorty, The Price of Land: Acquisition, Conflict, Consequence, New Delh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p.viii.[3] 例如Walter Fernandes, “Singur and the Displacement Scenario”, 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 vol.42, no. 3, 2008, pp.203-206;

Sarkar Swagato, “The Impossibility of Just Land Acquisition”, Economic & Political Weekly, vol. 46, no. 41, 2011, pp. 35-38;Raju Narayana Swami, “Land Acquisition and Development Induced Displacement in Kerala”, Pragati: A Quarterly Research Journal, vol.5, no.115, 2011, pp. 5-22。

[4] 例如Ministry of Law, Government of India, Law Commission of India 1958, 10th Report (Law of Acquisition and Requisition of Land), 1958, pp.1-5, https://lawcommissionofindia.nic.in/report_first/;Kahkashan Y. Danyal, “Land Acquisition in India-Past and Present”, Jamia Law Journal, vol.1, 2016, pp. 1-10。

[5] 例如Walter Fernandes, “Development-Induced Displacement: The Class and Gender Perspective”, paper presented a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Emerging Woman in the Indian Economy, Christ College, Bangalore, 2007;

Partha Chatterjee, “Land and the Political Management of Primitive Accumulation”, in Anthony P. D’Costa and Achin Chakraborty eds., The Land Question in India: State, Dispossession, and Capitalist Transi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p.1-15。

[6] Animesh Roy, “From Colonial to Neoliberal Regime: Understanding the Paradigms of Land Dispossession in India”, Journal of Land and Rural Studies, vol.11, no. 1, 2023, pp.28-51.[7] Animesh Roy, “From Colonial to Neoliberal Regime: Understanding the Paradigms of Land Dispossession in India”, Journal of Land and Rural Studies, vol.11, no

. 1, 2023, p.37.[8] 不少印度国内以及海外印度学者认为自英迪拉·甘地第二次任期(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印度就开始了经济自由化的改革,详细可见Atul Kohli, “Politics of Economic Growth in India, 1980-2005: Part I: The 1980s”, Economic & Political Weekly, April 1, 2006, pp.1251-1259;

Deepak Nayyar, “Economic Liberalisation in India: Then and Now”, 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 January 14, 2017, p.43。

[9] Michael Levien, “The Politics of Dispossession: Theorizing India’s ‘Land Wars’”, Politics & Society, vol. 41, no. 3, 2013, pp.351-394.[10] Anwesha Sengupta, “Decolonization in South Asia” , in Immanuel Ness & Zak Cope eds., The Palgrave Encyclopaedia of Imperialism and Anti-Imperialism, Chennai: Palgrave Macmillan, 2019, p.1.[11] Meera Ashar, “Decolonizing What?

Categories, Concepts and the Enduring ‘Not Yet’”, Cultural Dynamics, vol. 27, no. 2, 2015, pp.253-265.[12] Rajnarayan Chandavarkar, “Customs of Governance: Colonialism and Democracy in Twentieth Century India”, Modern Asian Studies, vol. 41, no. 3, 2007, pp. 441-470.[13] Dietmar Rothermund, The Routledge Companion to Decolonization, Londo

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6, p.252.[14] Upendra Baxi, “Postcolonial Legality”, in Henry Schwarz and Sangeeta Ray eds., A Companion to Postcolonial Studies, Oxford and Victoria: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5, p.544.[15] Rishika Sahgal, “Decolonizing Criminal Law in India”, in Chris Cunneen, Antje Deckert, Amanda Porter, Juan Tauri and Rob

ert Webb eds., The Routledge International Handbook on Decolonizing Justice, Abing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23, p. 391.[16] Upendra Baxi, “Postcolonial Legality”, in Henry Schwarz and Sangeeta Ray eds., A Companion to Postcolonial Studies, Oxford and Victoria: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5, pp.540-555.[17] 英殖民时期,印度被分成英殖民直辖区域(如加尔各答、马德拉斯和孟买等管区)和王公辖区。

值得一提的是,这部征地法在1984年之前只适用于原英殖民直辖区域,不适用于原王公辖区。但是原王公辖区的征地法仍大体与这部法律保持一致。[18] 例如《1933年的征地(修正)法》(The Land Acquisition [Amendment] Act, 1933)、《1967年征地(修正和合法化)法》(The Land Acquisition [Amendment and Validation] Act, 1967)就是这种情形的体现。[19] 按照征地程序,政府先发表征地声明,通过调查后再发布征地通知,最终发布征地裁决。

这当中有起码两年以上的差距。在实践中,因为征地后土地价格飙升,因此容易产生争议。参见H. Beverley, The Land Acquisition Act Being Act of 1894 and Act XVIII of 1885 of the Governor-General of India in Council, Calcutta: Thacker, Spink and Co., 1894, p. 29。

[20] Eesvan Krishnan, Land Acquisition in British India: C.1894-1927, PhD Dissertation, Oxford University, 2014, p.229.[21] Section 41, Land Acquisition Act, 1870. https://archive.org/details/dli.csl.4845/page/n17/mode/2up.[22] 即使在21世纪,印度的农村土地市场整体上仍然相当落后,可见Sanjoy Chakravorty, The Price of Land: Acquisition, Conflict, Consequence, New Delh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pp.24-26。

[23] 罗伊的一篇文章特别讨论英国殖民者的征地对失地部落民的影响,详见 Animesh Roy, “From Colonial to Neoliberal Regime: Understanding the Paradigms of Land Dispossession in India”, Journal of Land and Rural Studies, vol.11, no. 1, 2023, pp. 28-51.[24] H. Beverley, The Land Acquisition Acts Being Act I of 1894 and Act XVIII of 1885 of the Governor-General of India in Coun

cil, Calcutta: Thacker Spink and co. 1894, Preface.[25] Section 17, Land Acquisition Act, 1870. https://archive.org/details/dli.csl.4845/page/n15/mode/2up.[26] Rāmacandra Kshīrasāgara, Dalit Movement in India and Its Leaders, 1857-1956, New Delhi: MD Publications, 1994, pp.142-143.[27] 彭錞:《英国征地法律制度考察报告——历史,现实与启示》,《行政法论丛》2011年第1期,第107页。

相应的英文文献,可见A. H. B. Constable, “Expropriation of Land for Public Purposes”, Juridical Review, vol.13, no. 2, 1901, pp. 164-184;J. H. Balfour Browne, “Compulsory Purchase of Land”,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vol.1, no.1, 1919, pp. 67-75;

William D. McNulty, “Power of Compulsory Purchase under the Law of England”,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21, No.8, 1911-1912, pp. 639-654。[28] 按照征地权的一般理解,它意味着主权对私有财产权的至高无上的处置权力,具体可见格劳秀斯对征地权的定义:Stephen C. Neff ed., Hugo Grotius on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p.26。

[29]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Vict/8-9/18/contents/enacted.[30] Michael Barnes QC, The Law of Compulsory Purchase and Compensation, Oxford and Portland, Oregon: Bloomsbury Publishing, 2014, p.20.[31] 彭錞:《英国征地法律制度考察报告——历史,现实与启示》,《行政法论丛》2011年第1期,第127—128页。

[32] 有关研究可见Partha Chatterjee, “Land and the Political Management of Primitive Accumulation”, in Anthony P. D’Costa and Achin Chakraborty eds., The Land Question in India: State, Dispossession, and Capitalist Transi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p.1-15;

Animesh Roy, “From Colonial to Neoliberal Regime: Understanding the Paradigms of Land Dispossession in India”, Journal of Land and Rural Studies, vol.11, no. 1, 2023, pp.28-51。

[33] Eesvan Krishnan, Land Acquisition in British India: C.1894-1927, PhD Dissertation, Oxford University, 2014, pp.40-41.[34] 原文为Part B states,意指1950年生效的印度宪法对原英印帝国殖民地分为A、B、C、D四类区域。B类区域包括海得拉巴、迈索尔等八个原王公自治区域。印度建国后这些区域划分逐渐取消。

[35] Report of the Land Acquisition Review Committee on Land Acquisition Act, 1894, Government of India, Ministry of Food, Agriculture, Community Development and Cooperation, 1971, p. 212.[36] Report of the Land Acquisition Review Committee on Land Acquisition Act, 1894, Government of India, Ministry of Food, Agriculture, Community Develo

pment and Cooperation, 1971, p. iii.[37] Michael James Levien, Regimes of Dispossession: Special Economic Zones an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Land in India, Ph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2013, p. 29.[38] Walter Fernandes, “India’s Forced Displacement Policy and Practice: Is Compensation up to Its Functions?

”, in Michael M. Cernea and Hari Mohan Mathur eds., Can Compensation Prevent Impoverishment?Reforming Resettlement through Investment and Benefit-Sharing, New Delh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3.[39] Walter Fernandes, “India’s Forced Displacement Policy and Practice: Is Compensation up to Its Functions?

”, in Michael M. Cernea and Hari Mohan Mathur eds., Can Compensation Prevent Impoverishment?

Reforming Resettlement through Investment and Benefit-Sharing, New Delh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5.[40] Michael James Levien, Regimes of Dispossession: Special Economic Zones an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Land in India, Ph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2013, pp.50-51.[41] 这些判决包括印度建国后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的判决以及英国殖民时期的高级法院和枢密院的判决。

[42] Report of the Land Acquisition Review Committee on Land Acquisition Act, 1894, Government of India, Ministry of Food, Agriculture, Community Development and Cooperation, 1971, p. 168.[43] Section 3f, Land Acquisition (Amendment) Act, 1984. https://www.casemine.com/act/in/5a979dd44a93263ca60b74be#1001_1_FN0001.[44] Section 15, Land Ac

quisition (Amendment) Act, 1984. https://www.casemine.com/act/in/5a979dd44a93263ca60b74be#1001_1_FN0001.[45] Section 9, Land Acquisition (Amendment) Act, 1984. https://www.casemine.com/act/in/5a979dd44a93263ca60b74be#1001_1_FN0001.[46] 包括公司从事具有公共目的的产业和项目、公司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公共目的,以及为公司建立厂房及其他设施的情况。

[47] Walter Fernandes, “India’s Forced Displacement Policy and Practice: Is Compensation up to Its Functions?”, in Michael M. Cernea and Hari Mohan Mathur eds., Can Compensation Prevent Impoverishment?

Reforming Resettlement through Investment and Benefit-Sharing, New Delh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15.[48] Sebastian Morris & Ajay Pandey, “Land Markets in India: Distortions and Issues”, in 3i Network eds., India Infrastructure Report 2009: Land- A Critical Resource for Infrastructure, New Delh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13-19

.[49] “Naxabari Ripple in Nandigram”, The Times of India, May 20, 2017, https://timesofindia.indiatimes.com/home/sunday-times/deep-focus/naxalbari-ripple-in-nandigram/articleshow/2061949.cms.[50] 关于这一冲突最完整的描述可见Kenneth Bo Nielsen, Land Dispossession and Everyday Politics in Rural Eastern India, London and New York: Anthem Press, 2018。

[51] “Land Takeover Delays May Cost Projects Worth $100 Bn: Report”, Hindustan Times, October 6, 2009, https://www.hindustantimes.com/business/land-takeover-delays-may-cost-projects-worth-100-bn-report/story-qC2jkV2dTYvieaCNODTpzL.html.[52] 关于印度新征地法的通过过程,可见Charanjit Singh, “The RFCTLARR Act-2013: Some Reflections”, ASCI Journal of Management, vol.44, no. 1, 2014, pp.11-16。

[53] Section 2, The Right to Fair Compensation and Transparency in Land Acquisition, Rehabilitation and Resettlement, https://www.indiacode.nic.in/bitstream/123456789/2121/1/A2013-30.pdf#search=land%20acquisition%20rehabilitation%20act%202013.[54] 这部法律起草过程中的主要负责人、当时任印度政府农村发展部部长的拉梅什(Jairam Ramesh)称这部法律的精神为“以权利为基础的”。

参见Jairam Ramesh and Muhammad Ali, Legislating for Justice: The Making of the 2013 Land Acquisition Law, New Delh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p.3。[55] Shishir Mathur, “Self-Financing Urbanization: Insights from the Use of Town Planning Schemes in Ahmadabad, India”, Cities, vol.31, April 1, 2013, pp.308-316;

M. Vijayabaskar, “Saving Agricultural Labour from Agriculture: SEZs and Politics of Silence in Tamil Nadu”, Economic & Political Weekly, vol.45, no. 6, 2010, pp. 36-43;

Smita Shukla and Kavita Laghate, “Rural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at Magarpatta Cit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ian Culture and Business Management, vol. 6, no.1, 2013, pp.47-55.[56] Serial 3, Schedule 2, The Right to Fair Compensation and Transparency in Land Acquisition, Rehabilitation and Resettlement, p.49, https://www.indiac

ode.nic.in/bitstream/123456789/2121/1/A2013-30.pdf#search=land%20acquisition%20rehabilitation%20act%202013.[57] Section 26, The Right to Fair Compensation and Transparency in Land Acquisition, Rehabilitation and Resettlement, p.24, https://www.indiacode.nic.in/bitstream/123456789/2121/1/A2013-30.pdf#search=land%20acquisition%20rehabilitat

ion%20act%202013.[58] Section 104, The Right to Fair Compensation and Transparency in Land Acquisition, Rehabilitation and Resettlement, p. 43, https://www.indiacode.nic.in/bitstream/123456789/2121/1/A2013-30.pdf#search=land%20acquisition%20rehabilitation%20act%202013.[59] 有数据显示,1980年印度仅有17.9万个非政府组织,在经济自由化后,非政府组织数量急剧增长,在2010年则达到113.5万个。

Central Statistics Office, “Non-Profit Institutions in India”, Government of India, 2012, p.29, https://mospi.gov.in/sites/default/files/publication_reports/Final_Report_Non-Profit_Instiututions_30may12.pdf

[60] Ishani Sonak and Sujit Kumar Singh, Dilution by Design: Status of Land Acquisition Legislation in India, New Delhi: Centre for Science and Environment, 2018, p.46;

Reshmey Nair, “The Right to Fair Compensation and Transparency in Land Acquisition, Rehabilitation: A Critical Review”, ASCI Journal of Management, vol. 44, no. 1, 2014, pp. 82-100.[61] Sanjoy Chakravorty, “Land Acquisition in India: The Political-Economy of Changing the Law”, Area Development and Policy, vol.1, no. 1, 2016, pp.48-62.[62]

Charanjit Singh, “In Search of an Appropriate Land Acquisition Act: Traverse of Hurdles and Support”, ASCI Journal of Management, vol. 45, no. 1, 2016, pp.11-16.[63] Anwesha Sengupta, “Decolonization in South Asia”, in Immanuel Ness and Zak Cope eds., The Palgrave Encyclopaedia of Imperialism and Anti-Imperialism, Chennai: Palgrave Macmil

lan, 2019, p.1.[64] 关于印度刑法典的殖民特性可见Shaila Alam Asha, “Decolonizing Criminal Law: A Critical Appraisal”, Commonwealth Law Bulletin, vol.44, no. 4, 2018, pp. 652-667。

关于《印度官方保密法》,可见U. C. Agarwal, “The Official Secret Act to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Act Dawn of ‘Glasnost’”, Indian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vol. 55, no. 3, 2009, pp.336-345。作者简介:黄迎虹,印度金德尔全球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转载自“南亚观察”微信公众号2026年2月26日文章,原标题为《〈南亚学〉|黄迎虹:“没有殖民者的殖民制度”?——去殖民视角下的印度征地制度改革分析》,本文原载于《南亚学》第6辑。编辑:余佳轩审核:单敏敏 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