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企业进入印市场必看:遇到纠纷需要仲裁时要注意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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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文娟编辑 | 余佳轩审核 | 单敏敏 范家菀图源:“印中智慧桥”微信公众号仲裁被认为是一种自主性很强的私力纠纷解决机制,其协议条款是否会显失公平?印度法院又是怎么认定的呢?律师和法官在认知上有明显分歧,这在2025年9月20日举办的“德里仲裁周末”研讨会上变得公开化。

一、印度政府将优化仲裁机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商事仲裁

在自主性、公正性、时效性、保密性和执行力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是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甚至是主要机制。印度于1996年通过了《仲裁与调解法》(Arbitration & Conciliation Act),简称《仲裁法》。莫迪政府执政以来,更加重视印度商事仲裁机制的优化,先后于2015年、2019、2021年对该法做了修订,2024年又公布了新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这些修订的目标是要让印度成为一个仲裁友好的国家。通过几次修订,印度目前将仲裁时限限定在12个月;强化了隐私保护;增加仲裁委临时救济的权力与工具;

强调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效力;确定高等法院来受理有关仲裁的司法审查,同时也确定了法院的最低干预原则,而且只对印度境内的仲裁有审查权;2019年修订中专门成立印度仲裁理事会(Arbitration Council of India,简称ACI),负责对仲裁机构进行分级,对仲裁人员进行认证等。除此之外,印度还于2015年通过了《商事法庭法》(2018年做了修订),在高等法院建立专门的商事法庭。除此之外,2019年,印度议会还通过了《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法》,在新德里设立国际仲裁中心,2022年更名为“印度国际仲裁中心”。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印度政府通过了《调解法》(Mediation Act),这些立法也在促进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更好配合印度《仲裁法》的实施。

二、印度最高法院趋向对显失公平仲裁条款的司法干预近几年来,争论比较激烈的是法院对商事仲裁中仲裁员选择机制中立性和公平性的司法审查。一些商事合同中尤其是公共采购的商事合同中,仲裁条款往往是格式条款,里面的仲裁员选择机制,偏向公共部门,由此引发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审查认为,一些合同中,尤其公共采购合同中,仲裁员确立机制往往显失公平,因此进行了司法干预。这引发了印度司法共同体内部的激烈争论,这种分歧在律师与法官之间也比较明显。图源:“印中智慧桥”微信公众号我们先介绍分析三个被认为具有里程碑式的司法判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印度最高法院正对他们认为显失公平的仲裁条款频频说“不”。

(一)判例一:德里地铁公司对奥地利钢铁公司采购案在M/s. Voestalpine Schinen GmbH vs Delhi Metro Rail Corporation Ltd.(2017 SCC OnLine SC 172)一案中,德里地铁公司(‘DMRC’)向奥地利联合钢铁公司(Voestalpine Schienen GmbH,‘奥地利联合钢铁’)授予了8000公吨(MT)钢铁采购合同,后发生争议。合同里关于仲裁条款是这样约定的:DMRC将组建一个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在职或退休工程师组成的仲裁员名单,他们先筛选出五名仲裁员候选人,随后双方各自从这五人中选择一名仲裁员,这两名被选的仲裁员再从五人名单中挑选第三名。

DMRC提供了五名仲裁员的名单,这些人都是印度铁路工程服务(IRSE)的前员工。奥地利联合钢铁诉到了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违反了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第12(5)条对仲裁员中立性和公正性的要求。对于奥地利联合钢铁提出的任命在任或退休政府官员担任仲裁员将使仲裁员失去中立性和公正性的主张,法院并没有认可,但法院也认为DMRC应该扩大仲裁员的候选范围,应包括私营企业的工程师、律师和退休法官等。而且认为,第三人的选择不应该在DMRC推荐的五人中选择,而应该在更大的候选人范围中予以选择。

(二)判例二:TRF V. Energo案在TRF Limited v. Energo Engineering Projects Ltd((2017) 8 SCC 377)案件中,争议源于TRF Limited(申请人)与Energo工程项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之间的商事合同。被申请人是一家从事大批量物料搬运设备采购的公司,向申请人采购,并订立采购合同。申请人负责设备的设计、制造和供应。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TRF Limited因此启动了仲裁程序。根据协议,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仲裁过程应依据1996年《仲裁和调解法》进行。

合同条款规定,任何争议应提交给买方(Energo)的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单独仲裁。但因为2015年《仲裁法》修改中,明确规定第12(5)条款中,仲裁员不得对争议的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申请人认为,对方经理有直接利害关系,失去了指定仲裁员的资格。因此,TRF有限公司根据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第11条向德里高等法院提交申请,寻求司法协助以任命仲裁员,德里高等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他们上诉到印度最高法院。印度最高法院支持了TRF主张,认为一旦一个人法定上不再符合担任仲裁员的资格,该人便失去了提名仲裁员的权力。

法院这一裁决逻辑在Perkins Eastman Architects Dpc vs Hscc (India) Limited ((2019) SCC OnLine SC 1517)得到了延续。图源:“印中智慧桥”微信公众号(三)判例三: 印度中央铁路电气化公司从印度一合资公司采购案这个领域最新且具有里程碑式的判例是2024年印度最高法院的Central Organization for Railway Electrification vs. M/s ECI-SPIC-SMO-MCML(2024 INSC 857)的裁决。

该案议源于中央铁路电气化组织(CORE)与 M/s ECI-SPIC-SMO-MCML(合资公司)之间铁路电气化合同执行争议。该合同涉及印度铁路格式合同中第64(3)(b)条款下的仲裁条款。该条款规定,任何争议将由铁路总经理选定和批准的委员会进行仲裁,该委员会由退休的铁路官员组成。尽管承包商可以从 CORE 提供的名单中提名两名仲裁员,但CORE的总经理保留任命所有仲裁员的权利,包括任命主席仲裁员的权利。最高法院裁定认为,允许一方,特别是公共实体部门,单方面控制仲裁员任命的仲裁条款,如果这违反了《仲裁法》要求的平等和公正原则,则应被认定为无效。

在本案中,法院驳回了合同中允许CORE从由退休铁路官员专门组成的小组中选择仲裁员的条款,认为该条款违反了仲裁法第12(5)条(独立和公正原则)和第18条(平等原则)。法院进一步指出,尽管《仲裁法》并不禁止公立部门挑选仲裁员候选人,但仲裁条款不能要求另一方从他们精心挑选的人员名单中选择仲裁员。

法院对公立部门在仲裁协议上的霸王条款不断说“不”,导致印度财政部在2024年6月份出台了一份《国内公共采购合同的仲裁和调解指引》(Guidelines for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in Contracts of Domestic Public Procurement)(简称“指引”),该《指引》明确规定,在涉及公共部门的采购合同或招标合同中,特别是在大型标的额合同中(争议标的额达到1亿卢比的),仲裁不应作为常规的争议解决方法。即便对那些小标的额的可以选择仲裁方式的情形,也需要经过批准。

法院对仲裁的干预来主要来自于商事合同尤其是公共采购合同中关于仲裁员提名显失公平的仲裁条款,但是,法院这一深度干预也有明显副作用,会深度伤害印度仲裁的基础——当事人自主原则。

三、“德里仲裁周末”研讨会:律师与法官的分歧凸显2025年9月20日,

在“德里仲裁周末”研讨会(Delhi Arbitration Weekend ,简称DAW)上,印度最高法院大法官马赫斯瓦里( JK Maheshwari)在发言中仍然捍卫这一观点。他指出:“虽然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员,可以确保程序的效率和信任度,但这种自由必须与防止利益冲突和保持仲裁公正性相协调……可以认为,当事人的自主权并不是绝对的,它必须在法律和伦理约束的框架内行使,以保持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认定当事人的自主权方面,法律的基本原则,如正当程序、被聆听的权利和平等对待的权利等都应作为考虑因素。

” 中央邦高等法院大法官阿南德·帕塔克大法官(Anand Pathak )也赞同其观点。印度最高法院大法官Justice JK Maheshwari。图源:DAW发布在场的律师,包括印度资深大律师Dama Seshadri Naidu 和黑石律师事务所的王室顾问、大律师Sapna Jhangiani 并不赞同法院干预仲裁的做法。大律师Naidu 强调:“法官在裁决中,不能只考虑在个案中对当事人有利,还要考虑判决对未来仲裁制度的影响。”参加研讨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Maria Chiara Malaguti 教授也强调:“仲裁最初确实百分之百基于当事方的自主权,因为仲裁的起源是解决问题的私人方式。

” 他们在争论中也讨论了法院到底要优先适用宪法原则还是合同原则来解决仲裁协议,不同于法官,律师认为,应该优先适用合同原则,尽量避免使用宪法原则。印度资深大律师:Dama Seshadri Naidu。图源:DAW发布仲裁制度在印度建立的时间还比较短,就一些基本原则的坚持与例外对待,印度司法共同体还在争论和探索中。但可以确定的是,创造仲裁友好的环境,已经被印度政府列入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印中智慧桥”作为深耕印度多年的权威法治公众号平台,将会继续追踪印度仲裁立法的修订及司法判例的动态,力争为投资或研究印度法的各界人士提供最新、最权威的动态分析。

参考文献:1.Meera Emmanuel, Party autonomy in arbitration not absolute: Supreme Court Justice JK Maheshwari, Bar & Bench, Sep. 20, 2025, https://www.barandbench.com/news/party-autonomy-in-arbitration-not-absolute-supreme-court-justice-jk-maheshwari.2.JSA, Guidelines issued for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in contracts for public procurement, June

19, https://www.jsalaw.com/newsletters-and-updates/guidelines-issued-for-arbitration-and-mediation-in-contracts-for-public-procurement/3.Rishab Chand Jain and Jitya Singh, April 6, 2025, Party Autonomy vs. Judicial Oversight: The Arbitration Dilemma, https://indiacorplaw.in/2025/04/08/party-autonomy-vs-judicial-oversight-the-arbitration-d

ilemma/4.Likitha Sri Meka, Recent Trends in Arbitration in India: An Analysis of Amendments and Landmark Case Laws, Lawful Legal, Jan. 8, 2025, https://lawfullegal.in/recent-trends-in-arbitration-in-india-an-analysis-of-amendments-and-landmark-case-laws/.作者简介:张文娟,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印度金德尔全球法学院教授、国际合作副院长,金德尔全球大学 印中研究中心 创始主任。

本文转载自“印中智慧桥”微信公众号2025年9月25日文章,原标题为《印度法院如何认定仲裁协议中的当事人自治原则》编辑:余佳轩审核:单敏敏 范家菀